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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 南台大地震 > 合法監造士存在之必要


政府對於監造雖不是完全忽視,對公共工程也有相當的要求(參考政府開放平台提供之建築工程監造計畫範本中之整體施工計畫審查重點表)然而恰如建築工程監造計畫範本中“稽核頻率” “抽檢”“稽核後之缺失列管”與“矯正措施執行流程是否實際”廣泛著充斥無為的消極觀念,與當今 Proactive 管理概念背道而馳。

效仿國外監造單位必須是公正並具有完全執法權力之監造士,監造士在小至公廁大至水壩工程興建過程都具有絕對監督功能,以一棟集合住宅為例,建築物從地質評估鑽探、整地、水土保持、開挖、到地基與地下室的建造,其間便有數十次需要監造士,相當於美國建管部門委派的 deputy inspector 督導代表把關所有建築與安全法規負責執法,包括鋼筋正確規格與綁紮、搭接、模板組立、混凝土攪拌澆鑄養護(混凝土稠坍度試驗)、從地下室以上每一層樓至最後構造物完成,各階段的施作都得逐步取得監造士簽證,經過相同的步驟過後才能進行下階段工程。

具有工程背景並通過政府主管機關訂定檢定測驗與審查通後得取得監造士身分,執行代表政府負責建築物與居住者安全之公權力。

因此,每一項大小工程由公正監造士檢查,方能避開當今設計師負責監造而可能發生與業者間之利益衝突,杜絕營造便宜工料弊端,終能提供令人安心的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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